[注释]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,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。 本类尤其包括: ——非医用烟草代用品; ——用于电子香烟、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(香精油除外); ——烟用草本植物; ——鼻烟; ——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,例如:吸烟用打火机,烟灰缸,烟草罐,鼻烟壶,雪茄保润盒。 本类尤其不包括: ——医用无烟草香烟(第五类)。 ——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(第九类); ——汽车用烟灰缸(第十二类)。
群组目录
【3401】 - 烟草及其制品

烟草340003,嚼烟340012,雪茄340013,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,香烟340020,小雪茄340025,烟用草本植物*340028,鼻烟340033

※烟丝C340001,烟末C340002

新增可网报的非规范商品(不建议选择,商标局随时都可能会调整)
手卷烟,卷烟,过滤嘴香烟,吸烟用烟草,烟斗用含薄荷醇烟草,阿拉伯水烟用烟丝,含薄荷醇的烟草,香烟用烟草,已调味的烟草,非医用烟草代用品,烟草叶,无烟烟草